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复习辅导资料管理的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学生权益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19页(1724字)
1986年以来,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国家出版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曾先后做出《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各地贯彻有关规定精神,采取措施,制止滥编乱用复习辅导资料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又有一些出版发行单位及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为谋求利润,无视有关规定,擅自编写出版练习册、习题集、复习指导等辅导资料。其中不少资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有些与教材搭配强行订购,有些利用教育行政或教研工作渠道强行推销。这种状况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影响了中小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引起了广大教师、家长和社会的强烈不满。针对当前中小学中存在的课业负担过重的现象,国家教委于1994年11月下发了《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教基[1994]24号)。为贯彻教基[1994]24号文,现对普通中小学学生使用的复习辅导资料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教基[1994]24号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文件原原本本向所辖教研室、教科所、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及中小学校的全体干部、教研人员、教职工传达,并组织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负责同志和学校校长认真学习。要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练习册、习题集等复习辅导资料泛滥的危害性,切实增强纪律观念,要令行禁止,做到不编印、不发行、不组织学生购买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种练习册、习题集等复习辅导资料。
二、坚决清理中小学学生使用的各种复习辅导资料。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查清在教基[1994]24号文下发以后仍在使用的各种复习辅导资料的来源、种类、内容、价格、发行渠道及使用情况,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对编写单位(或人员)、出版单位以及使用这类资料而产生的负面效果进行曝光。对教育战线内部参与发行推销以牟取利润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批评,对情节严重者要予以通报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各地要将检查清理情况于1995年5月底前向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报告。
我委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应按教基[1994]24号文和本文有关规定精神及时予以处理。
三、自1995年秋季起,将各科教学必要的练习题、复习题,由教材编写单位陆续编进教材或教师教学参考书中(出版单位应在书的封面写明“供教师使用”)。高中及初中毕业年级如需补充少量复习与辅导资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审定,各省只准一套,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使用。
四、各级教研部门要依据教学大纲,加强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及课堂学生练习和作业等问题的研究。要积极组织教研活动,进行教学改革实验,把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效益作为教研工作的主要任务。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决按照教基[1994]24号文精神,研究具体措施,认真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问题,要严肃纪律,凡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学校,二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凡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复习辅导资料的教职工,不能评奖、晋级。
六、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教育督导部门应把贯彻执行教基[1994]24号文和本文件的情况作为督导内容之一。监察和纪检部门应配合教育部门,协助做好这一工作。
我委群众举报电话:
国家教委监察局:010-6097313
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010-6096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