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23页(437字)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的管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毒品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毒品进行保管、存储、运输、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毒品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收缴,充分取证,集中管理,确保安全,严防流失,适时销毁。
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毒品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是毒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毒品管理发生问题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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