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焙烤工业实用手册》第575页(5953字)

(一)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19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术语

(1)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2)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容器: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4)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5)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8)固形物: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3.基本原则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4.必须标注内容

(1)食品名称:

①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②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心须同时用4(1)①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③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2)配料表:

①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②各种配料必须按4(1)①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1996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

③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①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液态食品,用体积;固态食品,用质量;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②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③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①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保质期至……”;“保存期至……”;“保质期……个月”;“保存期……个月”。

②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6)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7)产品标准号: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特殊标注内容:

①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②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5.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4(2)和4(5)~4(7)条的内容。

(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6.推荐标注内容

(1)批号: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2)食用方法: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3)热量和营养素:可以按GB 13432-199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7.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①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②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或毫升,L或升。

(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13432-1992)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术语

(1)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2)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其他术语 与GB 7718-1994第3(1)至(8)条同。

4.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4-1994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2)不得标注以下内容: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标签的基本内容

(1)食品名称:按GB 7718-1994第5.(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2)配料表:按GB 7718-1994第5.(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3)热量:按GB7718-1994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4)营养素:按GB7718-1994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

(5)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按GB 7718-1994第5.(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6)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按GB 7718-1994第5.(4)条的规定标明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7)批号:按GB 7718-1994第5.(5)条规定标明生产(分装)批号。

(8)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按GB 7718-1994第5.(5)条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①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②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藏,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9)食用方法:除按GB 7718-1994第7.(2)条的规定标注。

(10)质量等级:按GB 7718-1994第5.(6)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11)产品标准号: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

6.基本要求

必须符合GB 7718.8-199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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