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世界史手册》第372页(237字)
17世纪70年代末英国国会通过的关于保障人身安全的法案。1679年5月辉格党人在国会提出《人身保护法》。规定:如无法院拘票,不得捕人;对于依法逮捕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提交法院审讯,否则应予释放。凡犯有“叛国罪”或“严重刑事罪”者不在此例。该法虽遭上院反对,终获通过。国王查理二世于5月26日被迫签署,1816-1862年又作了补充。该法主要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服务,并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但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