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478页(3266字)

屠宰税是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屠宰税的纳税人

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人。现行屠宰税的纳税人包括:

(一)屠宰应税牲畜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伙食单位;城镇居民、农民和外侨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

(三)屠宰驴、骡、、骆驼的国有食品公司,集体、个体屠宰业户和饮食业户。

二、屠宰税的征收范围

屠宰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生、菜、菜等3种牲畜。对牛、马、驴、骡、骆驼等5种牲畜,由于老弱病残,失去耕作或运输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宰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征免税。对农民和猎户捕获宰杀的野猪、野羊等不征屠宰税。

1994年国务院将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后,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因此,各地的征收范围不一,有宽有窄。

三、屠宰税的纳税环节

屠宰税的纳税环节有两个,即应税牲畜的收购环节或屠宰环节。当收购应税牲畜用于外运、屠宰或其他用途的(按规定免税的除外),在收购时纳税;在收购时未缴纳屠宰税应税牲畜和自养应税牲畜,在屠宰时纳税。应税牲畜的屠宰税,在收购时已经缴纳的,屠宰时就不再缴纳;收购时没有缴纳的,在屠宰时缴纳。

四、屠宰税的计税依据

屠宰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在收购环节纳税的,以牲畜的收购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在屠宰环节纳税的,以牲畜屠宰后的肉重(实际的或标准的)乘以屠宰地的肉价(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作为计税依据。有些地方规定按应税牲畜的头数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如只、头、匹等。

五、屠宰税的税率

屠宰税的税率有两种,一为定额税率,二为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就是以应税牲畜的数量(如头、匹、只等)为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税额。如各地一般规定为:

猪:每头4-6元;

山羊:每头0.4-0.6元;

绵羊:每头0.8-1元;

菜牛等大牲畜:每头6-8元。

(二)比例税率。主要是个别地区和边远地区采用。现行比例税率是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税率为4%。

六、屠率税的减免

(一)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二)对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屠宰的牲畜免税。

(三)对科学研究部门购买牲畜专供解剖、免疫和其他科学试验之用而屠宰的免税。

(四)宰杀伤残牲畜免税。

(五)各地规定的其他免税规定。

七、屠宰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量定额征收的:

应纳税额=屠宰应税牲畜的数量×税率

(二)从价定率征收的:

应纳税额=屠宰应税牲畜的重量×计税价格×税率

八、屠宰税的纳税事项

(一)屠宰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次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

(二)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

(三)凡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开业前向工商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时并须办理撤销登记。

(四)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的当日。

(五)屠宰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牲畜的收购地或屠宰地。

九、屠宰税的会计核算

屠宰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屠宰税”科目核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屠宰税”.贷记“管理费用”;在计提税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屠宰税”。

十、生猪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一)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保税和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票一税,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法。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纳税环节让农业生产者缴纳或代缴生猪增值税。

(四)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业养猪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

1.以养猪为其主业;

2.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

3.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五)猪皮农业特产税从1999年起已经停征,各地不得继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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