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653页(3384字)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并于同日起执行。
一、缴费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1.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人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失业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四)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失业保险基金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失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2.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期末产品盘存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八)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以其支付一次性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十)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有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