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际奥委会的承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北京奥运市民法律知识手册》第8页(602字)

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根据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包括下列内容:

(1)为了在全世界推进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可承认那些其活动与国际奥委会职能有关的组织为国家奥委会,这些组织应尽可能在其国内具备法人资格,其组建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其章程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批准。

(2)对于洲的和世界性的国家奥委会协会,如其章程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批准,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

(3)国际奥委会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承认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此外,它还可承认国际单项体育联合总会。

(4)国际奥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或国家奥委会的承认,决不影响各国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奥委会直接与国际奥委会来往的权利,反之亦然。

(5)对于与体育运动有联系的具有国际性、其章程和活动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奥委会可予以承认。

(6)国际奥委会可撤销其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其他协会和组织的承认,并且撤销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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