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进行处罚时应遵守哪些法定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北京奥运市民法律知识手册》第68页(744字)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要当场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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