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投资管理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金属交易手册》第220页(925字)
SIB(现在的FSA)在英国规章制度的发展方面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尽管SIB于1997年更名为FSA,其背景及作用仍是非常重要的。SIB(FSA)是一个通过担保而承担有限责任的非公开公司,其融资是完全通过投资机构来完成的。它每年直接向财政部长汇报。作为成文法,FS法(1986年)赋予了SIB权力去贯彻执行该法的目标,并作为监督管理者的身份对证券和投资部门进行监督。FS法(1986年)允许SIB再把某些权力让渡给其他经授权和被注册的机构,比如专门协助SIB工作的自我规范组织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法律团体(RPBS)等。SIB认可的SRO基于其对成员的管理和授权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同时,SIB还可以授权给注册交易所(RIE,如LME)及注册清算所(RCH,如LCH)并对其进行监督等。
SIB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投资者,提倡高效市场,同时确保经纪人及交易者高度恪守诚实交易的准则及具有充足的竞争力和清偿能力。因此,LME的所有会员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在从事交易或与其客户进行交易时,必须获得SFA开展投资业务的授权。在N2日期之后,所有这一切都被FSA包括在内了。
为了贯彻FS法(1986年)的意图,SIB编写了一本规则手册,其中阐述了商业行为的10条原则和40个核心规则,其中规则是对原则更为详细的扩展。这些一般性的陈述(详见附录4)概括了人们一直期待的标准。它们提升了操作标准,还要求在投资公司内部具有适当的财务及其他管理制度,同时使不当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在认为具有正当理由时,SIB有权进行起诉或干涉。
起初,SIB为建立管理框架发挥了积极的领导者角色,后来,它减少了公开的活动,而是对管理体系进行协调及监控,从而允许SRO,RPB及RIE这些自我规范的管理机构来发挥其主要的日常作用,比如授权、监督以及强制执行等管理性要求。在N2之后,SRO的执行权被重新收回FSA下面的SIB,而RPB及RIE则继续履行着其日常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