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84页(3792字)
一、制定会计制度的作用和原则
会计制度是管理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的各种规则的总称,是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接轨,为了使会计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制度。
1.会计制度的作用
(1)为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如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等的规定,都会给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地进行提供组织保证。
(2)为会计工作提供质量保证。如会计制度中关于凭证、科目、帐簿、报表的设置以及记帐程序和会计工作规则等的规定,都对会计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是保证核算资料完整、系统和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
(3)为会计工作提供实施监督的保证。会计监督职能在会计制度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对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对生产经营成果的事后考核,以及加强日常控制、发挥内部制约作用等。
2.制定会计制度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了使会计工作能如实反映、严格监督经济活动的情况,并为各级经济决策机关提供必要的资料,国家需要对会计工作提出统一的要求,所以,制定会计制度必须实行统一领导,但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再完备的制度也不可能兼收并蓄一切地区和部门的情况,兼顾一切地区和部门的需要,因此,制定会计制度应当因地制宜,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并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凡要求地方单位统一执行的,应当由各该主管部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
(2)既要满足需要,又要简便易行。制定会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能够提供及时,正确和完备的信息资料,以充分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单位微观管理的需要。但是在充分满足各方需要的前提下,还要考虑会计制度内容的简洁实用、通俗易懂,以利于更多的人熟悉、了解会计制度,也有利于会计人员具体贯彻执行。
(3)既要相对稳定,又要不断改革。制定会计制度首先要注重它的相对稳定性。会计制度既然是组织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事务的规则,就应该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新的会计制度出台后,需要有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这样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同时,新的会计制度比旧的会计制度有哪些优点,还有在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也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所以,新的会计制度制定后,要有一个相对稳定期,不宜经常变动,以免引起工作上的混乱,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实践经验地逐步积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在不断变化,新的会计方法会不断地被创造出来,这就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使之不断提高,不断完善。改革会计制度,必须经过认真研究,慎重对待,由负责制定制度的部门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在新的会计制度制定发布以前,应仍执行原来的会计制度,不能擅自改变或任意修改。一些关系重大,牵涉面较广的会计制度,必须经过试点,证明确有成效时,才能全面实施。
二、会计制度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我国的会计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类:
1.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制度
这一类制度对会计机构设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以及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等作出了规定。如《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
2.有关会计业务方面的制度
这类制度对会计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方法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
(1)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方法;
(2)会计凭证、帐簿、记帐方法和会计核算形式;
(3)财产物资、结算业务、费用开支、经费收支等的核算方法;
(4)成本核算方法;
(5)财产清查的办法;
(6)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及其编制方法;
(7)有关会计稽核的规定。
3.有关会计工作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办理交接手续。离职的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把一切应了未了的会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以明确责任。对经手而尚未了结的重要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最后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公章、现金与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移交的物品等。交接时,移交人和接替人应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逐项核对点收。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有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有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人与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存档一份。
(2)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是各项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总结经验、进行决策所需的主要资料,是检查各种责任事故的重要依据,是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对会计档案高度重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毁损、散失和失密。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提供利用的方便,原则上不得借给外单位,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在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都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财凭证和汇总凭证保管15年,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保管;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2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管等。会计档案保管满期,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应该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领导。
三、会计制度的执行和检查
制定会计制度后,要认真地贯彻执行。各单位都应加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各项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向本单位人员宣传解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制度。在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还要检查、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要重点检查会计人员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以发挥会计应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