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会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720页(10697字)
英国位于西欧,是北大西洋的岛国。全境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海岛、爱尔兰岛的东北部以及附近的一些小岛所组成。英国国名的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k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简称UK)。英国的国土面积有24.4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1.1万公里以上,据1989年统计人口5730万。
英国自公元7世纪起形成封建制度。15世纪资本主义开始发展,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8世界后期的产业革命,大大加快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速度。随着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增长,夺取了海上霸权,一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国家。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情况逐渐发生变化。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英国的殖民体系被逐渐削弱而走向解体。
在经济方面,英国的工业在19世纪后期曾剧世界首位。进入20世纪后,它的传统工业如纺织、造船、煤炭等逐渐萎缩,新的工业部门如电子、化工、石油产品以及汽车和飞机制造等,又由于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挑战和竞争而发展不够迅速。尽管如此,英国的经济仍然有一定的基础,在国际贸易和金融方面还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和实力。
具体到公司会计而言,英国的经验和传统不仅对一些英联邦的成员国,而且对英联邦范围以外的某些国家和地区(如西欧)也仍然有着一定的影响。1973年,英国加入了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EC)。这对它的公司立法和公司会计来说,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引起了一些新的变化。而与此同时,英国会计对西欧的影响也有所增加。
以上简要的背景介绍,对理解和探讨英国会计的历史和现状会有一定的帮助。
一、公司会计的法律规范
英国以公司法作为国家对公司实施立法管理的依据。在公司法中,就包括了对公司会计的规范和要求。英国作为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在公司的组建、运营以及与此相关的立法方面都有着很长的历史,当然,对国际会计的研究不必追溯一两个世纪以探究其。这里仅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有关英国公司法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做简要的介绍,重点放在与公司会计有关的内容方面。
1948年英国制定的公司法,适用于公开招股公司(publicconpanies),和不公开招股公司(private companies)。该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几次修订和补充,除1948年制定的文本外,1967、1976、1980、1981年历次修订的文本都作为单独的立法存在,在执行或引用时,必须互相参照以决定增删取舍,很不方便。这种情况直到1985年修订后才有了改变。下面结合英国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和几次修订的要点,对涉及公司会计的有关规定加以说明。从总体上看,英国公司法包括以下的基本内容:
1.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2.董事对公司事务的管理责任和权力;
3.董事对股东报告责任,尤指对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及所附董事书面报告所负的责任;
4.关于由核准的独立会计师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要求;
5.关于公司出现无力偿付情况时的处理以及对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
从会计和审计而言公司法要求公司向股东提交:
1.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连同规定应列的报表注释;
2.对控股公司来说,要求提供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以及控股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但不要求提供控股公司自身的损益表,这同其他某些英联邦国家有所不同);
3.审计师报告书。
对于会计报表的要求,特别强调要体现“真实与公允”的观念(atrue and fair view)。这个要求在1948年颁布的英国公司法中就已提出,并一直被强调,但从未对它下过定义,以致在执行中只能靠会计人员自身的理解。一般认为:“真实和公允”是指以诚实的态度正确揭示有利的或不利的一切重要的信息;不歪曲或掩盖重大事实,也不故弄玄虚,使之神秘莫测;必要时也可超出规定要求揭示有关细节。
与上述要求相联系,公司必须备有完整的帐簿记录,要能据以了解并解释交易事项,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善能据以编制出符合法律要求的会计报表。除此之外,公司法对防止在帐簿记录中弄虚作假以及帐簿的保管期等事项,也都提出了要求或作出了规定。
英国在1973年加入了欧洲共同体。在此以前,英国的公司法基本上是独自制定而不受其他国家的影响。自1973年1月1日起,英国与爱尔兰及丹麦一起成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从此以后,它的公司法就需要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部长会议颁发的“公司法指令”(Company Law Directives)进行修订,以实现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协调,而公司会计是进行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英国的公司会计就必然受到欧洲大陆传统的影响而向其选拔。但也应看到,由于英国和爱尔兰的代表参加了欧共体的各级组织,因而英国会计的传统也得以注入共同体的会计概念和原则之中。
欧洲共同体于1976年颁布了与会计直接有关的第2号指令。在英国,这个指令是在1980年修订的英国公司法中加以贯彻的。该指令的基本要点是保障资本的完整,使之不被侵蚀或歪曲表述。在英国1980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对股利分配所作的限制,就是贯彻上述指令要求的一项重要调整内容。
欧共体在1978年又发布了第4号指令,其基本内容是有关公司财务报表揭示的规定。随之,有1981年英国又根据第4号指令的要求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变动较大,其要点是:
1.规定了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的格式,报表格式和所列项目是根据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要求设计的,但也为英国的公司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
2.规定了五项会计原则,包括:(1)持续经营;(2)一致性;(3)审慎性;(4)采用应计制以保持收入与支出的配比;(5)在资产或负债的每个类别中,具体的项目要分别计价。这些会计原则既是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要求,同时也与英国的惯例相一致。
3.着重强调“真实与公允”的观念。为了保证符合“真实与公允”的要求,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增补信息揭示的内容。甚至在形式变化使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时,也可以偏离具体规定而作恰当的揭示。公司法中对“真实与公允”观念的强调,固然是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要求,但对英国的公司立法来说并不是什么新的内容。欧共体第4号指令中的这一要求,正是由于英国和爱尔兰这些新成员国的代表在欧共体中发挥作用的结果。
4.规定会计报表中资产计价的基础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成本,也可以是现时成本。另外,也可以是历史成本与特写重估价的结合。这务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欧共体第4号指令中对成员国分歧意见的调合与兼顾。其实,在英国,资产计价背离历史成本早已成为佥的惯例。
5.对中小型企业,可以向政府注册机关提供简化的会计报告资料。但对股东仍须提供经过审计的全面会计报告资料。小型公司向注册机关报送的资料如图表5-2-3所示。
图表5-2-3
1985年英国公司法的修订同以前几次有所不同。这次修订是把历次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加以合并,经过删改和增补,使之成为一部统一的公司法规。由于1985年的公司法全文很长(正文共747节,另加附则),因此被形象地描述为“庞然大法”。在这次修订的公司法中,同样根据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要求,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项目、会计报表的注释、五项会计原则以及“真实与公允”观念的贯彻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公司纳税的种类包括所得税、法人税、资本利得税、固定资产税以及增值税(Value-added tax——VAT)。由于申报纳税时,允许将会计记录按税法要求进行调整后作为计税的依据,因此,税法对公司会计不具有直接的约束作用。但在个别情况下,如1973年实施的预纳股利所得税制度(the imputation system of corporate tax),对帐目处理的内容和程序则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二、会计职业团体的活动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英国公司会计的准则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是通过会计职业团体的活动,为公司会计制定规范,提出成文的会计准则。下面将以会计准则的制定为重点,对英国会计职业团体的活动加以说明。
职业会计师手出现最早是在英国。产业革命后,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股份制组织形式的出现,使以查帐验资为主要业务的会计师职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英国职业会计师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追溯到二百多年以前。但英国会计职业界开展会计准则的活动却落后于美国。不过从英国对会计准则的研究也是一个比较早的国家。在这方面的最初尝试,是在30年代中期由一个叫作“会计研究会”的组织开始进行活动的。但该研究会存在的时间较短,未能留下引起后人重视的成果。在此以后,关于会计准则的开拓性活动便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Wales——ICAEW)这一会计职业团体接续下去。从1942年开始,该协会发布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建议书”(Recommendations on Accounting Principles)。由于这些建议不强制要求采纳,甚至也未被当时的会计界广泛知晓,因而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969年对英国会计准则的建立和发展来说是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中,由于受到合计界对当时现状的不满而形成的压力,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发表了对70年代会计准则设想的声明,并于1970年建立了“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srds Steering Committee——ASSC)这一专门机构。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m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Scotland)与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Ireland)于同年参加。后来,英国另外三个会计专业团体,即:“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Accountants)、成本与管理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ost and Management Accountants)以及特许财政与会计协会(tn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Public Finance and Accountancy)也陆续参加了该委员会的工作。1976年2月1日,成立了“会计职业团体协商咨询委员会”(The Consultatian Committee of Accountancy Bodies——CCAB),它是六个会计职业团体的联合委员会。随之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则改名为“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ASC)。自1986年1月1日起,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会计职业团体协商咨询委员会所属的一个委员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工作程序以至成员人选都要经会计职业团体协调咨询委员会核准或决定。会计准则委员会虽然是由会计职业团体所组建,但其成员不限于职业会计师的代表。该委员会的成员有20人左右,分别来自于会计职业界、工商界、会计信息资料的使用者、学术界以及政府机构。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会计准则叫作《标准会计惯例》(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Practice——SSAP)。标准会计惯例的制定必须亲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一定手工作要求。从确定主题列入工作计划开始,到最后表决通过作为标准会计惯例正式发布为止,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包括搜集资料、熟悉情况、对工作进行初步研究和估计,然后是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讨论并通过各种方式征求意见。在产生“公开草案”(exposure draft——ED)后,还要广泛收集反应,并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增删和修改,然后付诸表决,形成正式文本。这种程序同美国等其他西方国家制定会计准则的程序大体相同。值得提出的是,英国的标准会计惯例经会计准则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通过后,还必须经过前述六个会计职业团体分别批准才能生效。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每个团体的成员在所从事的会计职业活动中能对标准会计惯例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自觉地贯彻执行。事实上,英国的标准会计惯例是通过各个会计职业团体向其会员发布的,每个会计职业团体对其成员执行这些标准会计惯例具有约束力。
截至1988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共发布了以下标准会计惯例:
第1号 联属公司会计(1982年修订)
第2号 会计政策的揭示(1971年发布)
第3号 每股盈利额(1974年修订)
第4号 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1974年发布)
第5号 增值税会计(1974年发布)
第6号 非常项目及以前年度调整项目(1986年修订)
第7号 货币购买力变动的会计(1978年撤销)
第8号 预纳股得所利税制度下的税金帐目处理(1974年发布,1977年增补附录)
第9号 存货及长期承建合同(1988年修订)
第10号 资金来源与运用表(1975年发布,1978年增补)
第11号 递延税金的会计(1978年撤销)
第12号 折旧会计(1987年修订)
第13号 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1989年个体)
第14号 合并会计报表(1978年发布)
第15号 递延税金的会计(取代第11号标准会计惯例,1985年修订)
第16号 现时成本会计(1988年撤销)
第17号 资产负债表编后事项的会计处理(1980年发布)
第18号 偶发事项的会计处理(1980年发布)
第19号 投资性不动产的会计(1981年发布)
第20号 外币折算(1983年发布)
第21号 租赁业务及租购合同业务的会计(1984年发布)
第22号 商誉的会计(1989年修订)
第23号 公司购并与合并的会计(1985年发布)
第24号 退休养老金的会计(1988年发布)
除上述标准会计惯例外,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发布一种“惯例推荐书”(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SORP)。这种推荐书的作用,是对不适于制定正式会计准则或沿不具备备件制定正式会计准则的业务内容或出现的问题,以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委员会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的最佳处理方式.这种惯例推荐书对有关专业团体的成员不具有强制性.相应地,对实务中不符合推荐惯例的现象或事实,职业会计人员也无披露的义务。惯例推荐书也可由某些行业集团加以制定,再经会计准则委员会核准认定。
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第一号惯例推荐书的内容是退休养老金方案的帐务处理(SORP1,Pension sche ne Auounts)第2号惯例推荐书的内容是慈善事业的会计(SORP2,Accountign by Charities)。其中,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说明都比较具体。
英国的标准会计惯例同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有不少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特别是同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比较,除在会计处理方法和要求方面存在某些差别外,在准则的表现形式和制定准则的工作目标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具体说来,英国并不仿效美国制定大量而浩繁的、包罗问题广泛的详细会计准则。英国会计界认为,从目前忆有的条目内容来看,制定标准会计惯例的工作已基本完成。以后的工作只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三、会计主要特征综述
关于英国会计的特征,首先应考虑到它的历史传统及其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影响。这一点在前面虽已曾陆续提到,但这里仍有进一步强调的必要。特别是它对“真实与公允”观念的重视,是一个具有特色的显着特征。对此,要注意到以下三点:一是这种观念在英国本国会计中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则,受到高度的重视。公司法和会计原则的执行,都不允许背离这种观念。二是这种观念的影响已超出国界而被欧共体和某些英联邦成员国采纳为重要的会计规范。三是要看到“真实与公允”的观念并无明确的定义。执行中要靠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判断。这是区别于美国和某些其他国家会计规范的一个显着牲。这种情况,固然有利于适应错综繁杂的实际情况,但也难免带来不确定因素,甚至会引起认识和判断上的分歧。
另一点值得提起的是,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英国会计职业团体所起的作用与美国会计职业团体及其他民间专门机构所起的作用,在地位和权威性方面有很大区别。美国民间机构根据国家证券管理机关的委托主持制定会计准则的情况,在前节中作了说明,而英国会计团体通过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法律框架内制定的标准会计惯例,虽然客观上对公司立法的有关会计规定起到补充作用,但法律本身并无这种规定。政府机构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像美国那样明确的授权。有的西方学者曾探讨究竟是何动力驱使美国的会计职业团体自愿地承担起这项任务,并提出了一些可能的原因,包括:政府对经济事务于预较少,而会计职业界又有较强的自我管理意识,这种传统使得会计职业团体把制定会计准则视为自身份内的职责;会计职业团体向其成员提供指导性观点,协助其建立并提高专业威信的传统;会计职业团体从事制定会计准则的工作,也是为了向广大职业会计师提供裁决是非的标准,以维护其职业利益,避免在正当业务中遇到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庭上也容易说清一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真实与公允”的要求。由上述可见,英国会计职业团体开展制定会计准则的活动,更多地是从广大会计职业界成员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而不是代替某个政府机构行政立法规定的权力。有的国际会计着述中提到英国会计规则的双重来源,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而立的。
英国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不仅同美国有所区别,而且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相比,差别更为显着。在一此欧洲大陆国家中,会计惯例往往更多地受法律影响,有的甚至把会计准则列为民法的组成内容。这种现象与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特点有着一定的关系。
英国会计还有一个值得指出的特点,那就是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详本书第4章)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十分重视。前述6个会计职业团体曾作出决定,即只要与英国或爱尔兰法律不相抵触的国际会计准则都要加以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这些内容,尤其是英国法律中未曾涉及的内容,甚至被引入英国的标准会计惯例之中。
关于英国的会计报表,在1948年的公司法附则中提出了对会计资料揭示的要求,但未规定具体的会计报表格式。在1981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按照欧共体第4号指令,首次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格式。在该公司法第8号附则中列出了两种负债表和4种损益表的格式供公司选择应用(见图表5-2-4至5-2-9)。在1985年的公司法中,对会计报表的项目排列又做了个别调整。
图表5-2-4 损益表
(第1式)
图表5-2-5 损益表
(第2式)
图表5-2-6 损益表
(第3式)
图表5-2-7 损益表
(第4式)
图表5-2-8 资产负债表
(第1式)
图表5-2-9 资产负债表
(第2式)
英国的公司法与标准会计惯例都要求控股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还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决算起止日期必须相同(以母公司的决算期为准)。如果决算期存在差别,先要进行调整,然后才能合并,并且要对此作出说明。标准会计惯例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联属公司的会计报表有在合并的范围之内。这些情况包括:(1)业务性质差别太在,合并后而引起误解,不如分开能说明问题;(2)母公司不具有实际的控制力量;(3)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控制受到限制;(4)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控制只具有短期的目的。在公司法在对这个问题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表述上以及个别内容方面不尽相同。
根据标准会计惯例的规定,除小型公司之外,都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在《第10号标准会计惯例》中指出:财务状况变动表“应构成公司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在该惯例列举的参考格式中,主要反映劳动资本(Working Capital)的增减变动。另外,对现金及短期投资增减变动的结果则作为营运资本的组成部分在表的底部单独反映。
在英国的会计实务中,存货按成本或可变现价孰低的方法计价,也可以按其它被认为正当的方法计价,但不采用后进先出法。对于流动资产性质(亦即不属于长期投资性质)的有价证券,也采用成本与可变现价熟低的方法计价。固定资产折旧主要采直线法,但不限于此法。折旧方法改变时,要求公开加以说明。
研究与开发费用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三种类型划分。前两种类型的费用,均在发生的当期作费用注销;最后一种类型的费用,一般也按同样方式处理,只有当符合特定的条件时才作为递延费用入帐,分期摊销。这里所说的特定条件包括:开展的研究属于专门的课题项目,其费用能够单独分开;该项研究在技术上及商业有取得成果的把握,未来的收入能够弥补研究中的费用支出;公司企业掌握的物力和财力能够保证该项课题的完成。
对于商誉的处理,鼓励采用一次注销的方法。注销额冲减有关的准备帐记。但对按经济生效年进行摊销、分期转入损益的做法,也不禁止使用。这是为了照顾某些公司在特定条件下的需要(例如为了避免准备帐户被过度冲减)。以上种种,是对正商誉而言的。在英国会计中,对负商誉也要求加以确认和反映。这同前述美国会计的处理要求的相同的。关于负商誉的计价,则特别强调防止数字高估的现象。
英国会计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特点,分别体现在各类会计事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