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酸饮料(汽水)(摘自GB/T10792)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896页(6969字)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充有二氧化碳气的软饮料;不适用于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二)术语
1.全糖碳酸饮料(全糖)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低于9.0%,并不添加任何甜味剂的碳酸饮料。
2.低糖碳酸饮料(低糖)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低于4.5%,允许添加甜味剂的碳酸饮料。
(三)产品分类
1.果汁型
原果汁含量不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等。
2.果味型
以食用香精为主要赋香剂以及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橘子汽水、柠檬汽水等。
3.可乐型
含有焦糖色素、可乐香精、水果香精或类似可乐果、水果香型的辛香和果香混合香气的碳酸饮料。无色可乐可不含焦糖色素。
4.低热量型
以甜味剂全部或部分代替糖类的各型碳酸饮料和苏打水,其热量不高于75kJ/100mL。
5.其他型
除上述四种型以外的含有植物提取物或非果香型的食用香精为赋香剂的碳酸饮料。如姜汁汽水、沙示汽水等。
(四)技术要求
1.原辅材料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的规定。
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碳酸饮料感官指标
3.净含量
净含量公差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碳酸饮料净含量误差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碳酸饮料理化指标
5.卫生指标
应符合GB2759.2的规定。
(五)检验方法
本试验所用水系指去离子水或蒸馏水,所用试剂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分析纯。
1.感官检验
(1)色泽、外观及杂质 浅色的玻璃瓶和塑料瓶装样品,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然后倒置于明亮处,观察其杂质;深色的玻璃瓶和塑料瓶(罐)、金属罐装样品需充分摇匀后,取约100mL于洁净的样品杯(或200mL烧杯)中,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
(2)香气及滋味 开启包装容器后,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
2.净含量
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1min后,读取泡沫下的容积数。
3.理化检验
(1)可溶性固形物 按GB12143.1规定的方法检验。
(2)二氧化碳气容量
①检压器法(常规检验法):将汽水样品瓶(罐)用检压器上的针头刺穿瓶盖(或罐盖),旋开放气阀排气,待压力表指针回零后,立即关闭放气阀,将样品瓶(或罐)往复剧烈振摇约40s,待压力稳定后,记下兆帕数(取小数后二位)。旋开放气阀,随即打开瓶盖(或罐盖),用温度计测量容器内液体的温度。
根据测得的压力和温度,查碳酸气吸收系数表,见附录A(补充件),即得二氧化碳气容量的容积倍数。
附录A 碳酸气吸收系数表
(补充件)
表 A1
②蒸馏滴定法(仲裁法):按GB12143.4规定的方法检验。
(3)总酸:按GB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其中可乐型必须采用其第4章“电位滴定法”测定。产品中酸味剂如添加磷酸,则酸的换算系数为0.049,滴定终点的pH为8.75;如磷酸、柠檬酸混合使用时,则酸的换算系数为0.07,滴定终点的pH为8.30。
(4)咖啡因:见附录B(补充件)。
附录B 咖啡因的测定方法(比色法)
(补充件)
B1 原理
咖啡因的三氯甲烷溶液在波长276.5nm处有最大吸光度,利用朗伯-比尔定律,测定样品吸光度,计算样品中咖啡因的含量。
B2 试剂
除了写明的纯度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以下简称水)。
B2.1 混合液:5g无水亚硫酸钠(HG3-1078)与5g硫氰酸钾(GB648)溶于水中,稀释至100mL。
B2.2 1.5%高锰酸钾溶液:1.5g高锰酸钾(GB643)溶于98.5mL水中。
B2.3 15%磷酸溶液:15mL磷酸(GB1282)与70mL水充分混匀。
B2.4 25%氢氧化钠溶液:25g氢氧化钠(GB629)溶于75mL水中。
B2.5 三氯甲烷(GB682)。
B2.6 咖啡因标准储备液的配制:精确称取0.0500g的咖啡因标准品(熔点为238℃),精确至0.0001g,溶于三氯甲烷(B2.5)中,并用三氯甲烷定容至100mL。该储备液的浓度为0.5mg/mL。贮存于冰箱中。
B2.7 无水硫酸钠(HG3-123)。
B3 仪器、设备
实验室常用仪器:
B3.1 紫外分光光度计。
B3.2 250mL分液漏斗。
B3.3 250mL比色管。
B4 试液的制备
B4.1 称取100g(精确至0.01g)可乐型饮料于200mL烧杯中,加热煮微沸10min,并时时用玻璃棒搅拌以除去样品中的二氧化碳气。冷却后,用蒸馏水补足至原来的量,搅匀后备用。
B4.2 准确移取上述制备好的试液(B4.1)20mL于250mL分液漏斗(B3.2)中,加入1.5%高锰酸钾溶液(B2.2)5mL,充分摇匀,静置5min后,在分液漏斗中上层为浅棕色液层,下层为棕黑色液层;再依次加入混合液(B2.1)10mL摇匀;15%磷酸溶液(B2.3)1mL摇匀;25%氢氧化钠溶液(B2.4)1mL摇匀;用2~3mL三氯甲烷(B2.5)洗涤分液漏斗的瓶口及塞子,再加入45mL三氯甲烷(B2.5),振摇1min(约100次),静置分层。
B4.3 将分液漏斗中的三氯甲烷层放入100mL容量瓶中,用2~3mL三氯甲烷(B2.5)洗涤分液漏斗的瓶口及塞子,再加入35mL三氯甲烷(B2.5),振摇1min,静置分层后,将三氯甲烷层放入原100mL容量瓶中,再添加2~3mL三氯甲烷洗涤分液漏斗的瓶口及塞子,洗涤液放入原100mL容量瓶中。用三氯甲烷定容至刻度,摇匀、备用。
注:每次振摇放气时,请注意三氯甲烷样液的损失。
B5 分析步骤
B5.1 标准曲线的绘制
准确移取咖啡因标准储备液(B2.6)0.5,1.0,1.5,2.0,2.5,3.0mL(相当于0.25,0.50,0.75,1.00,1.25,1.50mg咖啡因)于50mL容量瓶中,用三氯甲烷(B2.5)定容至刻度,摇匀。用1cm石英比色皿,以三氯甲烷(B2.5)为参比溶液,在276.5nm处测定其吸光度,然后以吸光度为纵坐标,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B5.2 试样测定
在25mL比色管(B3.3)中,加入无水硫酸钠(B2.7)约3g,加入约20mL制备好的三氯甲烷试液(B4.3)摇匀,静置2min,取上层三氯甲烷试液按B5.1条操作步骤测定吸光度,并在标准曲线上查得相应的咖啡因含量。
B6 分析结果表述
按式(B1)计算试样中咖啡因的含量,以mg/L表示。
式中 X——试样中咖啡因的含量,mg/L
c——在标准曲线上查得的试样中咖啡因的含量,mg/L
20——试液的体积,mL
如两次测定结果符合允许差时,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报告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B7 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平均值的2.0%。
(5)甜味剂
①糖精钠:按GB5009.28规定的方法检验。
②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按GB/T13112规定的方法检验。
(6)防腐剂 按GB/T5009.29规定的方法检验。
(7)着色剂 按GB/T5009.35规定的方法检验。
(8)卫生指标 按GB2759.2规定的方法。
(六)检验规则
1.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
2.出厂检验
(1)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2瓶(罐),6瓶(罐)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罐),2瓶(罐)用作细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4瓶(罐)留样备用。
(2)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二氧化碳气容量、总酸、细菌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3)要求 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型式检验
(1)要求 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①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②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③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2)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6瓶(罐)、6瓶(罐)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罐)。2瓶(罐)用作微生物的检验,另8瓶(罐)留样备用。
(3)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判定规则
(1)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二氧化碳气容量、总酸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细菌和大肠菌群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2)型式检验结果,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玻璃瓶、金属罐净含量有1瓶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允许复验3瓶,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塑料瓶(罐)净含量有1瓶(罐)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允许复验3瓶(罐),如仍有上述情况,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七)标签
本产品的标签除必须符合GB7718的要求外,果汁型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果味型必须标明“果味”标志;可乐型必须标明酸味剂的名称;低热量型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名称、热值。
(八)包装、运输、贮存
(1)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GB10790中有关包装的规定。
(2)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GB10790运输、贮存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成品最高叠放高度,玻璃瓶装成品不得超过15层;金属罐装成品不得超过30层;塑料瓶装成品0.5L的不得超过12层,1.25L的不得超过8层。
(3)保质期
①符合(2)条的规定时,保质期:玻璃瓶为4个月;金属罐装为6个月;塑料瓶装为3个月。
②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3)①条规定的保质期或保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