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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200页(5619字)

认证是为了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采取的一种做法。究其实质仍为产品质量监督。当前世界上各工业国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

产品质量认证也叫合格认证,是借助于合格证或合格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令人充分信赖的一种活动,如图8.3.2-1所示。这种合格标志就象一张附于产品上的通行证,在国内外各市场上都会受到购买者的信赖和优先选购,国际上一些有权威的检验机构发给的认证标志,还可以在一定影响范围的国际市场或某些国家进口海关获得免检的优惠,并可能畅销和提高售价。

图8.3.2-1 我国及一些国家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认证是由指定的并具有权威性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第三方检验,当某一产品经认证检验后,颁发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予以正式认可。这祥,符合标准的产品,其质量在一个国家内就有了佩戴相同合格标志的共同表达方式。

认证制度的作用范围有国家、地区、国际三种。不论那种取得认证的主要条件:一是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认证机构规定的标准;二是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认证机构规定的要求。经认证的产品一般都可以进入国际市场。因而国际上认证都按国际标准(ISO或IEC),或国际上公认的有权威性的团体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检定(认证)联盟,其标志为CEN。有时也可在贸易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以某一区域性标准或某一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为依据。所以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将更有效地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上先进标准,推进标准化工作加速发展,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认证是伴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竞争的发展而产生的,特别是在当前国际贸易交流日益扩大与增强的情况下,认证已成为各国与企业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减少国际间贸易壁垒,扩大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2.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

国际上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繁多。这里主要从按认证的性质、内容以及方式来分析。

(1)按认证的性质不同有:

①强制性认证指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的认证。其合格品除使用合格标志外,还应有安全标志。如安全领域的标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强制实行的。但强制性的认证会产生国际贸易壁垒,阻碍贸易发展。

②自愿性认证是指对一般产品实行自愿性的认证。即使没有经过认证的产品,也可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但不能进入国际市场。

(2)按认证的内容不同有:

①质量认证 凡使用质量管理认证标志的产品,表明该产品质量已符合某一技术标准。

②安全认证 凡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已表明该产品已符合某一安全标准或技术标准中有关的安全指标,但不能说明产品质量的符合程度。大多数安全认证都属强制性认证。

③质量和安全两者兼顾的认证 凡对一些有安全要求的产品,同时要进行两种认证,并要使用合格标志和安全标志。

(3)按认证的方式不同主要有:

①定型试验,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进行全面考核产品性能的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这种试验,因产品不同,要求也不同。有的产品除了一般的性能试验外,还必须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破坏性试验。通常在新产品投产前或者产品在原材料、工艺和结构有较大变动时才进行这种试验,正常生产的产品则定期进行。因为经过定型试验是合格的产品批,只能代表特定时间内制造的特定产品批,不能代表以后时间生产的产品批。定型试验只能对受试验的一批产品负责。

②定型试验,再加上通过对公开市场购买样品的核查进行的事后监督检验。

③定型试验,再加上通过对工厂样品的核查进行的事后监督检验。

④定型试验,再加上通过对在市场和工厂抽取样品的核查进行的事后监督检验。

⑤定型试验,再加上对工厂的质量控制进行评价和认可,并且在以后对工厂质量控制进行核查,以及从工厂及公开市场抽样检验进行监督检验。

⑥只对工厂的质量控制进行评价和认可。

⑦批量试验。

⑧百分之百试验。

这些认证方式中,一般以第五种认证方式比较全面,比较完善。它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证委员会极力推荐的一种认证形式,也是各国第三方认证管理机构普遍使用的一种认证方式。

3.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

凡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使用许可证,一般要履行申请、初审、检查、抽样、试验、协议、发证、监督等几个步骤,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目前,产品质量的认证程序,各国作法各不相同。主要可归纳为:

(1)申请

凡按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产品的企业,都可以向国家法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质量手册。申请者应先填写由认证机构发给的申请书和调查表。内容一般是:厂或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国家标准编号,产品型式说明等,并提出遵守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和监督系统规定的保证。具体内容在ISO/IEC第22号和第28号工作指南中均有详细规定,可结合国情参照有关规则填写。

(2)审查、检查及试验

对申请企业经审查后,由监督检验机构或它所委托的单位派人调查申请单位的能力及质量管理方法、并证实该单位已具备了必要的试验和测试设备,能进行标准中规定的试验和检验。然后根据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始检查、抽取样品并进行典型试验。具体内容有:

①评价申请认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鉴定其是否有持续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能力。

②按照标准的全部要求,对样品进行试验和测试,确定产品质量情况,以便根据认证结果作出最后评定。

③根据需要还要对有关协作单位进行检查。

(3)审批并授予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对申请者经全面审查并考核后,评定在认为符合规定条件后,上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颁发、授予认证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许可证。

(4)例行监督

对授予认证标志的企业,要定期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复查,在认证标志有效期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每隔一段时期派人去企业检查生产工艺和常规试验的状况及其记录。定期和不定期地从企业抽取样品进行检查、检验和测试,并随时在市场、中转仓库和消费者处抽取样品,将其结果与企业的有关结果进行比较。目的在鉴定认证的产品是否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使用认证标志或注销认证的处理,具体可参照ISO/IEC第13号文件和第27号技术工作指南中有关规定。

4.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开展及做法

在我国为较好地开展认证工作,结合国情还开展了优质产品的奖励和标志、实施生产许可证等做法。

(1)优质产品的奖励和标志

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多生产优质产品,适应外贸出口的需要,我国从1979年开始对优质产品实施奖励的制度,并于同年6月在国家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的奖励条件》中规定了奖励的目的、获奖条件、评奖原则和办法以及奖励方式等。

凡获国家优质奖的产品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产品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较好的声誉。

②各项质量指标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优秀的传统特色。

③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成绩最佳者。

④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者。

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办法,一般是由企业提出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于全国范围内同行业评选鉴定,并综合其它条件,最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并给予奖励。

对评上国家质量奖的企业,除奖章外国家还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保证优先供应原材料、燃料、电力等,以充分发挥国家优质奖在现代化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激发企业多生产优质产品的积极性。我国目前实行的优质产品标志,实质上也属于产品质量认证的一种形式。

(2)认证工作的开展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全面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势在必行。我国于1981年首先在电子元器件开展了质量认证工作,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并为了加强认证工作的管理,便于消费者和用户识别经质量认证的产品,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6年发布了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质量合格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8.3.2-1(a))。

机械、电子、冶金和纺织等行业的一些比较先进的产品已先后取得了国外权威机构的认证。今后如何使我国有更多的产品取得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一般先应取得国内认证或取得优质产品标志,然后可通过各部、行业、省市建立的认证机构,商检部门以及外贸部门等,向国外有关认证单位据出申请。如电子产品可通过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向IEQC认证管理委员会(CMC)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就可取得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又如需要申请英国劳氏船级社的认证,可先向我国船舶检验局(ZC)提出,经同意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并由英国务氏船级社验收合格,就可取得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对于合作生产产品合资经营企业以及贸易洽谈中,可分别通过合作国、外方或外商申请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认证。

(3)生产许可证

在我国除产品认证外,结合国情国务院于1984年4月又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对于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亦为强制性的。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或行业(部)标准,而且还必须具备保证实现规定标准的必要条件和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方可以发给生产许可证。

我国所实行的生产许可证办法,与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有某些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①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制止盲目生产、防止粗制滥造,整顿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认证制度是为了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竞争能力,是国际上公认的产品通行证制度。

②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企业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的;认证制度通常是以第三方公证机构为主进行的。

③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对符合试行条例的产品授予生产许可证;凡不具此证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商业部不得收购、销售,违者要受到处罚;认证制度是对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授予认证证书,准许企业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而对未取得认证的产品,并不采取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④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部)标准作为审查依据,因而它只能算作初级的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制度是以国际标准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作为审查依据。

⑤生产许可证制度只是我国根据国情实施的,对外不开放;认证制度可以申请外国认证,有许多国家的认证是对外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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