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和事故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376页(1522字)
这是日常词汇中常用到的两个词,但难以规定一个确切和完整的定义。我们可以说或可以理解:如果某些事故没有危险或没有公认的危险时,是安全。这样一个定义可能满足非正式的谈话,但在技术上是不恰当和不严密的。没有一个东西是真正没有危险的,也可能存在着潜在的(没有认识到的)危险。
对某些事情我们称为安全的关键是:它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才算没有危险。在一种情况下可以称为安全的事情,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是不安全的。
W.W.劳伦斯(William Lowerance)博士对“安全”提出一个被公认的定义。1977年3月他在美国化学会全国会议上提出:“对大多数实用场合,我发现把安全定义为可容许危险性的判断是有用的,又把危险性作为衡量损害人类健康的可能性或严重性。如果一个事物所伴随的危险性被判定为可容许的,则该事物是安全的。”但是这个定义也不够清楚,而且劳伦斯本人也不满意。什么叫可容许的危险性?对谁造成危险?由谁来判断可以容许的程度?如果没有明确的界限,一旦发生危险而造成事故,就无法追究责任,吸取教训。
关于什么是安全,在看法上的差别可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形成的。例如,在国外有时雇主要求雇员违背他们的意愿在危险状态下工作。在确定一个安全标准时,人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把思想统一到一个共同的认识上。安全标准是指在工作中所能容许的危险性,以此作为评价安全工作的情况和容许的操作标准。
劳伦斯定义的另一个缺点是排除了财产,只把人类健康作为安全的判断标准。常常用这种方法来评价安全,是因为通常认为人的生命和幸福要比物质财富更有价值。但应该记住不安全的工作条件或不安全的操作,也会导致对有一定价值的财产造成意外损失。劳伦斯在另一处把危险定义为:“有害作用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这个定义包括财产损失和人体伤害。
另一个术语是“事故”。一个事故通常可定义为“干扰一个有计划活动的意外或不希望有的事件”。这种事故可能或不一定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是应该记住一个事故往往有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潜在可能。例如,一个工人在操作时无意掉下一个扳手,作为事故。如果扳手只掉在地上,它不会造成伤害或可能也不会造成财产损失;如果扳手先碰坏工作台上的精密仪器,然后又砸到工人的脚趾上,就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对形成事故的原因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入。许多国家在劳动保护法规中已把事故这个词的含义,放宽到由于暴露在危险工作环境中所造成的疾病,即职业病。
伤害和疾病这两个术语也需要加以区别。从安全的角度来讲,伤害是指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损伤是在一个固定的时间和地点突然发生的。而疾病是指由于暴露在有害物质和环境中造成的人体损伤。疾病不是突然发生的,而且初期往往并不明显,直到暴露一定时间后才发现,就是说通常需要一段时间并有一个积累过程。伤亡事故中也包括急性中毒。
讨论这些术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事故,因为减少事故要远比仅仅减少伤害更为重要。流行的说法是“安全即无事故”。如果我们能消灭事故和有害的暴露,我们就可以消灭工伤和职业病。工程师在安全方面所致力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减少事故和避免在有害环境中的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