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划的政策保证和法律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165页(2398字)
1.政策保证
我国实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国家总体上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并通过计划来调节方方面面的关系,这种计划指导体制为环境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体系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现代经济发展思想和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从单纯注重GNP增长转向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已提出了经济与环境走同步发展的道路,并且在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中予以体现。正确运用这些思想和有关政策,将规划的实施结合到经济发展中和建设中,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保证条件。
目前,我国已有一系列有助于推进环境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例如:
(1)环境保护已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是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大力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努力开展对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很好地结合起来。这些政策声明指明了环境的任务。这是所有其他政策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2)为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管理,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其中规定了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工业和产品的发展方向,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坚决制止转嫁污染及乡镇,街道企业环保管理责任等。
(3)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4)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本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环境管理的规定”,对规划布局,产品结构,建设项目审批。排污收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和监测等都提出了要求。
(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任务,此后,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形成了城市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基础。
(6)1981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出了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的原则条文。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我国经济建设正逐步走上从“建设型”向“效益型”,从以“物资投入主导型”向“科技投入主导型”转变的道路,在许多经济政策中正在逐步体现环境保护的思想,有的已规定了具体政策措施。环境规划管理工作者应注意研究这些政策,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并以自己的工作去影响经济决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这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方面。
2.基本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第十条)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规划的有关规定: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章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3)“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的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5)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就编制长期计划和五年计划下达的其他文件,作为上述法律的必要补充或深化。这些是环境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基本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