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73页(3045字)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称为专利权人。
(1)职务发明单位。所谓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主体是单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由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对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所有或持有单位应按其贡献大小,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75条的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但他们不是专利权主体。
(2)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一切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主体系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3)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共同发明创造其专利权主体系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所完成的发明、设计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仅从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方面给予支持或帮助完成中间试验等辅助性工作的人,不是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客体在我国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发明。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和发现不同:前者是指所制造的产品或所提出的生产方法是前所未有的;后者则是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
授予发明专利权,要求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所谓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仅限于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与发明相比,其产品创造性要求较低。
实用新型也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有条件获得专利权。与发明相比,其新颖性、实用性与发明相同,只在创造性方面,实用新型只要求该项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不像发明那样,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形状”指设计可以是平面或立体轮廓,即所占的空间状态;“图案”指作为装饰而加于产品表面的花色图样、线条等;“色彩”指产品表面所用的颜色。外观设计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不涉及产品的制造或设计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我国专利法规定,以下各项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3.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有以下六项:①有权自己实施其专利,并有权排除其他任何人支配其专利。②有权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他人。全国所有制单位转让其专利权,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转让专利权,当事人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③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④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发明、设计人无论是否是专利权人,都有权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这一人身权利,不因专利权转让而消失。⑤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⑥有权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①缴纳年费。年费是专利权人向专利局支付的管理费用。专利权人应从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专利年费,不按规定缴纳的,专利权应予终止。②职务发明单位,在取得专利权后,有义务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奖金和报酬。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专利被实施后,每年应从其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税后利润中提取0.2~0.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税后利润中提取0.02~0.0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3)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受独占的权利,但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我国专利法从各个方面考虑,对这一权利规定了若干限制。即:
①第三者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提出专利发明前,申请人以外的第三者已经开始制造同样内容的发明产品,或已为使用同样内容的发明做好准备,在专利批准后,仍允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项发明的权利,这一使用权不必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②非为生产经营目的利用。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利用有关专利,不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所谓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利用,是指非营利目的的科学研究、实验、教学以及纯粹为个人或家庭目的而利用专利。这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专利权施加的一项限制。
③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按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之后,无论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一限制是为了保护专利产品的商业流通。
④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使用发明。所谓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使用发明,是指在因定期交通或者其他情况暂时进入我国的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上使用了在我国有专利的机械装置和零配件等,不需经我国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的这一权利限制,是为了保护国际间的交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