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83页(970字)
1.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四个字,或者标明或标记。使用注册商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商标标识应与商品相统一。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文字、图形等商标标识,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两者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改变其中之一,即排除了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已经核准的商标不能自行随意改变,须改变时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公告。
(2)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与注册人名义保持一致。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不能自行改变,如果改变,则要提出变更申请,并经核准公告方有效。
(3)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核准后,注册人必须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如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
(4)不能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转让;二是继承转让。不论哪种情况转让,均应由转让人和受转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转让才生效。商标注册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经注册的商标尽管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但对于未注册商标如不加强管理,同样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给社会带来危害。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2)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禁用条款)的规定。
(3)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4)药品、卷烟、雪茄烟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