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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采取的做法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43页(1409字)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多数情况下是技术的受让方,这是因为中国科技水平尚不发达所造成的。在中国,要发展生产力,除了靠自力更生外,还必须引进一些先进技术。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政府在政策和法律上都是鼓励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当然在某些领域中国也是技术供方,如水稻、茶叶的栽种技术,某些纺织成套设备等,只不过这在我国涉外技术贸易中所占比例甚小。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中国引进技术和成套设备共851项,这些引进技术对我国的生产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80年代后我国技术引进的重点转向软件项目。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参与国际技术贸易的机会将越来越多,这从客观上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际技术贸易的研究,尤其是要研究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及法律对策问题,避免和防止我国在参与国际技术贸易中吃亏上当。

对于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确定,既不能倾向于发达国家的一些提议,也不能盲目赞同77国集团所提出的一些过激看法。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所提到的一些限制性条款,虽然概括了技术贸易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规定就全部包括了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现有的限制性条款的基础上,再确定一个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就可以弥补上述的不足。

首先,要完善有关技术贸易包括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并形成体系。目前我国颁布了不少与技术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商法》、《专利法》、《技术引进管理条例》等。此外,一些省、直辖市特别是经济特区也颁布了一些有关技术转让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技术贸易以及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都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从制止技术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又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商标法》、《专利法》中没有涉及技术转让的规定;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未作规定,只列举了一些限制性条款,而实际上这些是不可能列举完的;三是中央有关的技术贸易立法与地方有关立法未形成统一的体系。所以,应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最好制定一部《技术贸易法》,其内容应当包括国内技术贸易和涉外技术贸易,其中要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的判定原则和处理办法。

其次,要尽可能地参加有关的国际公约和签订有关双边协定,以避免国际技术贸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我国目前在涉外技术贸易方面以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较多见,如与美、日等国都是以此方式。这虽然也是一种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双边协定的面太窄,不可能完全适应我国日后发展,因此我国应尽量参加有关国际公约,这样既可避免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避免在不正当行为发生后,处理该行为时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

再次,要积极地适当地运用国际惯例防止和处理国际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由于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公约并不多,联合国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也未获得通过,所以在多数情况下还必须借助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国际技术中的有关术语、技术提供步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处理程序和方法等均可以参照有关国家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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