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期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49页(1553字)
在技术贸易中,保密期也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十分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许可方来说,为了维护对其技术的垄断地位,总是最大限度地争取尽可能长的保密期。而对于引进方来说,对引进技术的保密是它的一项义务,为缩短其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它总是力争尽可能短的保密期。所以,技术转让合同谈判中,保密期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如何确定合同的保密期?我们认为,合同保密期的确定不应是当事人随心所欲的主观臆断,而是要根据技术寿命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首先,要根据所保密的技术的寿命确定对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如果此项技术属于独家垄断的高精技术,在一个时期内不可能有新的技术取代它,对该技术的保密期限可以长一些。如果某项技术已处于更新换代的边缘,很快会被新的技术所取代,那么,其保密期限则不宜过长。当然,不同时期、不同行业技术的寿命有所不同。根据某些外国专家在20世纪70年代的研究结果,专有技术的寿命一般为5~10年,少数较尖端的技术寿命可能会更长一些。20世纪90年代,某些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从我们对外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来看,大多数合同的保密期为5~10年。实践表明,只有根据所转让技术的实际寿命确定其保密期,才能公平合理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在确定合同的保密期时,还要考虑有关的法律规定。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对技术引进合同的保密期有限制性规定。例如,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合同的保密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我国法律对技术引进合同的保密期也有规定。我们在从事国际技术转让工作时,应注意遵守我国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地确定保密期。
所谓保密期的续展,是指在技术贸易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合同当事双方同意将合同原定的保密期予以延长。在技术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技术的改进与发展条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在使用这一技术时,如此项技术有新的改进和发展时,应将新发展的技术提供给对方。如果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合同规定,将其新发展的专有技术提供给引进方,保密期的续展也就随之发生。一般来说,续展的时间为该合同已经实际执行的时间。例如,某一合同规定的保密期为10年,当合同执行到第5年时,许可方将新发展的技术提供给引进方,引进方对新发展的技术的保密期也同样为10年,自引进方收到许可方提供的新发展的技术资料之日起计算,该合同的保密期的续展时间为5年。我国法律对技术引进合同中保密期的续展问题有明确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规定:“合同规定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方提供其发展和改进技术的,受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供方提供该项技术之日起算,但该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的期限。”
以上所述,只是对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资料的保密期,并不包括对引进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生产经营情况的保密期。引进方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资料的保密期应不同于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的保密期。一般应理解为前者是无限的,至少要长于后者。因为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等情况基本上是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同时,各国法律所限制的也只是许可方提供技术的保密期,对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及生产经营情况的保密期限不作任何规定,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所以,尽管在实践中,对合同工厂的保密期一般规定都不予明确,只是在合同中规定许可方应对引进方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及生产经营等情况承担保密义务,但是从国际技术贸易的惯常做法以及商业道德角度来理解这种规定,这种保密义务应是无限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