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审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74页(1787字)

所谓审议权,就是指人大代表对提交大会审议并将付诸表决或作出决定的有关议案和报告,有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立场、态度,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代表享有审议权,所有要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事项,都要在最终作出决定之前经过代表的审议。人大代表的审议权从本质上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征和权威,是体现和实现其他各项职权的基础。因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会议来进行的,集体行使职权和决定问题,按照多数代表的意志决定问题。充分的审议,是保证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和形成正确决策的必须具备的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讲,权力机关能否有效地行使职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表审议的质量。每一位代表应当认真行使这一民主权利,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落到实处。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议案的形式,可分为大会全体会议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全团会议审议、代表小组审议四种。代表有权出席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题审议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参加审议。各种审议形式中,以代表小组审议为最基本的形式。代表能够充分表达对所审议的议案的看法、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这四种审议形式有利于代表对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深入审议,发表意见,经过分析比较,集中正确意见。

代表在审议时,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事项,有知情的权利和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事项有了解情况的权利,有关方面和部门应及时提供议事内容的有关材料;代表有权对审议所涉及的问题情况询问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派人到场及时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代表有权按法定的程序询问有关机关;代表有权参加为审议议案的有关问题和事项举行的讨论会、听证会等会议;有权在会议上发言辩论等等。代表行使审议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代表在审议中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审议时应把握的原则。审议,就是审查、讨论。代表在审议时要认真研究议案和报告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切实可行,有无必要作出决定等。代表在审议中既要做到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又要正确处理人民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关系,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同时,兼顾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代表在审议时应正确把握审议的重点。审议议案,最重要的是对议案所涉及的基本的、原则性的问题进行讨论。由于议案的种类不同,审议时应重点研究和考虑的基本的、原则性的问题也不同。如审议选举任免案,主要是从人选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政绩、身体状况以及是否适合担任这个职务等方面来考虑,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而审议罢免案,则主要分析罢免案中的举控之词是否有据,是否属实,是否必须罢免。审议立法案,主要是审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和重大方针;(2)是否符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3)利益的调整和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法律责任等是否明确、恰当、科学;(4)该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是否相衔接,有无矛盾;(5)结构是否严谨,条款是否清楚,用词是否准确,文字是否简明,是否符合法律语言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代表在参加审议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平时要注重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学习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了解形势和时事,作好知识储备。人大会议召开以前,应着重了解会议的议程,认真阅读人大办事机构提供的关于议案的文件、资料,针对将要审议的议案采取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民情民意认真准备审议意见,做到有的放矢。

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的报告过程中,应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严格遵守议事规则。既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也要充分尊重其他代表发言的权利。在审议过程中,应紧紧围绕议题发言,语言简洁明了,明确表示所持态度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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