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的制造、进口、销售、维修与使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计量专业工程师手册》第33页(2649字)

关于计量器具的制造、进口、销售、维修与使用,在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皆有相应的规定。现根据有关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简述如下。

1.计量器具的制造、进口与销售

(1)各种计量基准器具,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研制与建立,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2)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具。

(3)计量器具的制造,必须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而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销售。

(4)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并批准后,方可购入与销售。

2.计量器具的维修

(1)对计量器具,必须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经常维护,使其保持额定的计量性能。一旦发现技术故障或可疑之处,即应上查清原因并予以排除。

(2)凡不影响计量特性的一般维修,可按技术条件所允许的范围自行处理,器具恢复正常即可使用。

(3)凡影响计量特性的维修,应慎重对待,一般不得自行处理;计量器具修复后,必须经过重新检定(不管原检定是否过期),方能投入使用。

(4)凡从事计量器具修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以及对所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仪器设备,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许可证》,方能营业。

3.计量器具的使用

(1)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并批准后,方能使用。

(2)所有正式使用的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都必须经过检定,并不得超过检定的有效期。这是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合格的依据。

(3)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条件中所规定的使用规则和操作要求使用。对于使用计量基准和标准器具的专业计量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件,方能上岗。

(4)所有计量器具及其辅助设备,必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

所谓正常使用条件,是根据计量器具(包括辅助设备)的原理、方案、结构和用途以及被测量的类型、量值范围、要求精度和观测方法等所规定的必须满足的现场条件,以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和影响量的值不超出所允许的范围。

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在常规计量检测的技术文件(如计量检定规程、检测方法、操作规范等)中,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至于非常规的计量测试,一般皆无现成的规章可循,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酌定。

规定环境条件的总原则是切实满足计量测试的需要,即将由环境条件所决定的影响量的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通常,将这样的环境条件称正常工作条件或额定工作条件或标准工作条件。

比较常见的影响量有: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强、外电磁场、电源电压及波形、空间放置位置(比如,有的计量器具要求平放或垂直放或放在某特定位置)等。

我国电子工业部门,在《电子测量仪器误差的一般规定》中,对通用电子测量仪器的主要影响量的值或范围的规定,可作为“正常工作条件”的参考(表1.3-1)。

表1.3-1 主要影响量的一般规定值或范围

注:(1)失真因子,即交流供电电压波形的失真应保持在(1+β)Asinωt与(1-β)Asinωt所形成的包络之内。

(2)ΔU为纹波电压的峰值,U0为直流供电电压的额定值。

一般来说,计量基准、标准对工作条件的要求比较严格,而且精确度越高,对条件的要求也越高;普通计量器具,对环境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1]国际计量局编(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情报室译),国际计量局100周年,技术标准出版社,1980。

[2]国际计量局等编(于渤等译),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名词,计量出版社,1985。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出版社,1985。

[4]NBS,Measurement Assurance Programs Part Ⅰ、Ⅱ,NBSS.P.676-Ⅰ、Ⅱ,1984、1985。

[5]鲁绍曾等,现代计量学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1987。

[6]王江等,现代计量测试技术,中国计量出版社,1990。

[7]王立吉,计量学概论,中国计量学院,1985。

[8]王立吉,计量学基础,中国计量出版社,1988。

[9]王立吉等,计量质量保证方案,中国计量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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