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 : 以刑去刑: 用刑罚遏止刑罚。意谓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用重刑惩罚轻罪,就能达到最终不再使用刑罚的目的;如果用轻刑处罚重罪,就不能有效遏止犯罪活动。指执法必须从重从严。语出《商君书·靳令》:“行罚: 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例] 为了实现其以重刑预防犯罪的“以刑去刑”的理论,商鞅提出了“重刑轻罪”说,即加重轻罪的刑罚。他认为:“……~”。(徐凌云等《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减作〖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陈会林《论法家的法价值观》:“更为重要的是加重轻罪的刑罚,只有轻罪重罚,才能‘~’,才能使民‘不敢为非’、‘小过不生,大罪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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