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 : 治理国家,首先要制定法律制度;而有了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必须遵照执行。语出清·洪仁玕《资政新篇》:“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例] 1859年,洪仁玕从香港来到天京,被洪秀全任命为军师,总理朝政,之后便向洪秀全条陈了《资政新篇》的施政纲领。主张以法治国,指出“~”。(苏双碧《我对太平天国运动的几点看法——写在电视连续剧〈太平天国〉开播之前》)|在《资政新篇》中,洪仁玕依照西方法律精神,提出了一系列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司法改革措施,并特别强调德法并用,他说:“~。”(杨宏雨《1921年: 历史的承接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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