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

来源:岁年网 时间:2017-09-01 21:59:32 格言大全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 : 性: 天性,本性。理: 理由。能够认识事物,是人具有的天性;可以被了解,是事物存在的理由。指万事万物是可以被认识的。语出《荀子·解蔽》:“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以可以知人之性,求可以知物之理而无所疑止之,则没世穷年不能遍也。”[例] 早在战国后期中国思想家荀子便较为明确地区别了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他说:“~。”说明了人是具有认识能力的,客观事物是可以被认识的。(张粹然《中国古代心理学思想与辩证唯物主义》)|在儒家哲学中,荀子是重视认识问题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第一个明确提出,知性是人性的重要方面,并且讨论了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关系问题。他指出:“~。”(蒙培元《情感与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