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 诛: 惩罚。胜: 尽。不重视教育而一味处罚,刑法繁多但不能战胜邪恶;只施行教化而不使用刑罚,邪恶的人就得不到惩处。指德治和法制不可偏废。语出《荀子·富国》:“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属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例] “~”。忽视道德教化,专靠刑杀,用刑虽多也制服不了犯罪;只讲道德教化,不要刑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会更加肆无忌惮。(杨一凡《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儒家的另一位重要人物荀子的观点比孔孟等家要更全面一些,他认为教化和刑罚都不是万能的,因而在“待教而善”的认识基础之上,提出要把教与诛(谴责处罚)、礼与刑相结合的“隆礼重法”思想。他说:“~。”(赵连山《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概论》一章)减作①〖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 钱逊《加强道德建设》:“只有法的规范和制裁,没有道德的配合,一些人总会千方百计寻找漏洞,钻法制的空子。正如荀子所说:‘~。’”②〖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肖仁《以德治国与以文化人》:“‘~……’可见‘教而后刑’是一份宝贵的遗产,所以,在以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把切合点落实在以文化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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