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 别: 区分。不殊: 无差异。不分亲近和疏远,也不论高贵和贫贱,一切都根据法律来决断。指执法公正,人人平等。语出《史记·太史公自序》:“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例] 法家则针锋相对,主张“~”。法家“一断于法”的主张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基于理性的价值判断,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陈会林《论法家的法价值观》)|自夏之政典,而战国时“~”的法家思想,到明代“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的重典治吏的立法思想,反映了中国自古重视整饬吏治的法律渊源。(周阳《法律岂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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