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赦小过,则下无全人矣
不赦小过,则下无全人矣 : 不赦免小的过错,手下就没有十全的人。指用人要宽容。语出宋·范祖禹《唐鉴·德宗四》:“夫为政不先有司,则君代臣职矣;不赦小过,则下无全人矣;不举贤才,则小人进矣。”[例] “~”。从以上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出,先秦以前的赦免,不外乎是这样三种情况: 一是小的过失(一般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二是无刑事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犯罪;三是案件本身有疑问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事件。(董念清《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也作〖不赦小过,则下无全才〗 元·魏初《奏议》:“~。臣愿生杀与夺之权,持之当在陛下,而先有司赦小过之义,亦不可不致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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