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公私
法与公私 : 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
私道行则法度侵。——《管子·七臣七主》
不以私害法,则治。——〔战国〕 《商君书·修权》
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战国〕慎到《慎子·佚文》
〔注〕功:效能。莫大:莫大于。官不私亲,法不遗爱。——〔战国〕慎到《慎子·君臣》
〔注〕私:偏私。遗:排除。爱:友爱的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注〕私曲:谋私利的歪门邪道。就:遵守。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注〕偏私:出于私情。公与私不并行,恩与法不两立。——〔宋〕汪藻《奏论邢焕、孟忠厚除授不当状》
〔注〕恩:私人感情。固不可假公法以报私仇,亦不可假公法以报私德。——〔明〕薛瑄《读书录》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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