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为大清帝国与大日本帝国于1895年4月17日(清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明治二十八年)在日本山口县赤间关市(今山口县下关市)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又称《清日讲和条约》,日本方面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大清帝国政府代表为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和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政府代表为首相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战争的结束,并导致大清帝国割让台湾、澎湖予大日本帝国,造成往后50年的台湾日治时期。条约中文原本现典藏于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日文原本则藏于东京国立公文书馆。
背景
中日双方代表在日本下关的春帆楼展开和谈
1894年朝鲜王朝发生东学党事件,清朝应朝鲜要求下派兵进入朝鲜半岛,并依照《中日天津条约》,知会日本有关行动。事件平息后,日军拒绝撤兵,后来更突袭驻守于朝鲜的清军。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战。由于该年是甲午年,故又称为“甲午战争”,其后清军战败,清廷向日本求和。
签约过程
1894年11月26日,即大山岩大将指挥的日本第二军在辽东半岛九连城登陆后不久,李鸿章即派遣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前往神户,试图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会面并召开和谈,但是遭到拒绝。次年1月31日,清朝的两名全权大使,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和湖南巡抚邵友濂到达日军广岛大本营,与首相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会谈,次日日方以“清国全权委任状不完善”为由中断交涉。
1895年3月19日李鸿章携带全权委任状,乘坐德国商船“公义号”抵达赤间关马关港(今下关港),随后与日方全权代表伊藤博文展开和谈,地点为马关著名的河豚料理店春帆楼。
3月20日双方进行全权委任状检视确认及简短问答。
3月21日开始进行停战谈判。
3月24日李鸿章在乘坐轿子前往春帆楼途中,被刺客小山六之助开枪击中左脸,血染官服,当场昏倒。一时间,现场大乱,行人四处逃窜,杀手趁乱躲入人群溜之大吉,躲入路旁的一个店铺内。随行的医师马上替李鸿章进行急救,幸子弹未击中要害,李鸿章迅速康复。
3月28日伊藤博文担心国际舆论指责,同时唯恐李鸿章就此回国、中日和谈冻结,招致俄、奥、德、英、美、法等列强进行强行调解或干涉,是于此日告知李鸿章日方愿意停战,随即进行谈判并且完成停战谈判。
3月30日签订停战协议。
4月1日开始进行议和谈判,日方在议和谈判第一轮中提出《日清媾和条约》草案,主要要求包含:
- 确认朝鲜独立
- 清朝向日本赔偿军费库平银三万万两;
- 向日本永久割让台湾岛、澎湖群岛与台澎附属各岛屿,以及北纬41度线以南的辽东半岛;
- 向日本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顺天、湘潭和梧州七处通商口岸;
- 长江、西江、吴淞江及运河等内河航行权范围;
- 日本驻军地点及所需军费。
4月17日议和谈判期间,双方经历数次会面谈判及书面协调后,日方降低要求,将赔款缩减为库平银二亿两白银;缩减辽东半岛割让范围(由北纬41度线改为鸭绿江口-安平河口-凤城-海城-营口-辽河口一线);减去顺天、湘潭、梧州三处通商口岸.....等等。于1895年(明治28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当地时间上午11时40分,中日两国全权代表在春帆楼二楼签署了《日清媾和条约》,即《马关条约》。
签下《马关条约》后,李鸿章感慨道:“日本将成为终世之患!”李鸿章赴日谈判时,日方对光绪和李鸿章之间的联系了如指掌,对慈禧太后、光绪皇帝敕命李鸿章的赔款二万万两白银的底线也十分清楚,于是在谈判中寸步不让,最终将损失降到最低。
有散文作家引用描述台湾的一句谚语“花不香,鸟不鸣,男无义,女无情”,创作改写为“清朝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李鸿章对台湾所做的评语”;或被引用曰“台湾,鸟不语,花不香,男无情,女无义,瘴疠之地,割之可也”[8][9]。在相关研究及评论者指出,根据目前所有可见史料档案,未能发现李鸿章发表这段评语的纪录。相反,李鸿章在与当时日本首相伊藤博文进行《马关条约》的谈判时曾声明“台湾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给他国”、“拟请所让之地,如果勒令中国照办,两国子子孙孙永成仇敌,传至无穷矣”等等。
马关条约主要内容
注:日文条约中亦有称中国当时的统治管辖为大清帝国。
- 第一条:中国确认朝鲜国为独立自主国家,朝鲜对清国的朝贡、奉献、典礼永远废止。
- 第二条:下列地方之城垒、兵器制造所及国有物永远让与日本。一、辽东半岛。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群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 第三条:两国各选派官员依据粘附本约之地图,共同踏勘并确定辽东半岛之划界。
- 第四条:清国支付日本赔款2亿两白银(约3亿日圆)。
- 第五条:割让土地内居民能任听其迁移界外与变卖资产,唯条约批准2年后该地的居民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 第六条:清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等口岸,及认可日本最惠国待遇。允许日本人在清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 第七条:日本在3个月以内撤回中国领土内之日军。
- 第八条:清国承认日本占领山东省威海卫三年,待中国还清赔款后才交还,如果费用支付不全,日军不撤回,日军军费由中国负担。
- 第九条:清国对日本人俘虏,不可虐待处刑,也不可对协助日军的清国人士处刑。
- 第十条:条约批准日开始,停止交战。
- 第十一条:条约由中日两国批准,日本明治28年(1895年)5月8日,清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