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126页(1513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购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见表6-2:
表6-2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注:1.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2.本表为A4竖式
(2)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
当地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后,要求领购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一些证件。一般领购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
(4)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领用证》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所领购发票。对批量供应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次供应发票的数量仅限于1个月内的用量。用票户第二次领购发票,应带《发票领购用证》及已用完发票存根经税务机关审验后,供给相应数量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实行验旧领新的发票领购制度,并通过电脑检查用票户是否缴纳税款。用票户如需领购其他种类或增加相同种类发票数量,按首次领购发票办理领购手续。
(5)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地经营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地经营的,又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但是在领用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有两种担保方式:一种是由担保人给予担保,从而领用发票;另一种是由领购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来领购发票,该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
(6)一般纳税人对领购的专用发票的检查
一般纳税人对领购的专用发票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缺联、少份,缺写错号,联次错位、未印防伪标志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纳税人在购买专用发票时,应当场对专用发票的一至四联的规定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和“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并由发票销售窗口经办人员监督,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发票专用章用红印色,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证章用蓝印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