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优惠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44页(775字)
(1)个人幅度起征点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规定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
①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
②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200~800元。
③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各省级国税局在上述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提高起征点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财税字[2002]208号)
(3)个体户销售农产品提高起征点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农产品占总销售额超过50%(含50%)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国税发[200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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