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警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19页(382字)
第六十条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警歌
(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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