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22页(9681字)

(1)出口特定货物免税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⑤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退免税

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3)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退税

对指定企业出口部分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准予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4)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2002]7号)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58号)

(7)免税店销售国产货物退免税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6]182号)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小规模纳税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财税字[1997]50号、财税字[2002]7号)

(9)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税发[1998]2号)

(10)国产钢材退税

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退还增值税。(国经贸[1999]144号)

(11)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座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字[2003]238号)

(12)商业企业出口国产货物退免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退免增值税。(财税字[1998]119号)

(13)物资援助出口免税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 20号)

(14)援外项目出口退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5)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6)进料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

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

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8)出口煤炭退税

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19)出口服装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按17%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0)出口机电产品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1)出口货物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2)出口原油退税

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3)出口柴油退税

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

(24)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5)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

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9]101号)

(26)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1号)

(27)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退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外运入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8)销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国产设备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活消费晶、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0]155号)

(29)出口加工区货物免税

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0]155号)

(30)出口企业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1)加工贸易出口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计算抵扣进料加工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国税发[2000]165号)

(33)样品、展品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4)视同自产货物退税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165号)

①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②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③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35)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间购买的可退税国产设备,不能提供所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0]165号)

(36)采购原材料、零部件退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在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1]104号)

(37)销售钻石退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钻石销售给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视同出口按贵重产品的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财税字[2001]176号)

(38)外贸企业遗失发票退税

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函[2002]827号)

(3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字[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152号)

(40)外销航空食品免、抵、退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税字[2002]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字[2002]112号)

(41)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扣额。(财税字[2003]46号、249号)

(42)出口铂金制品加工费退税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出口铂金制品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财税字[2003]86号)

(43)利用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机电产品退税

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国税函[2003]89号)

(44)下放A类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审批。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国税发[2003]117号)

(45)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按下列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退税:(财税字[2003]222号)

①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③、④条的规定除外);

●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③、④条的规定除外);

●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②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等列明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③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46类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④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8种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13类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除第①条、第②条、第③条及第④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⑤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④条第4款范围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级国税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由省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46)农药出口退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财税字[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3]1158号)

(47)免税店退税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定的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财税字[2003]201号)

(4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字[2003]238号)

(49)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退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予退税的,凡财税字[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字[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财税字[2003]238号)

(5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字[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财税字[2003]238号)

(51)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字[200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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