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为4%的优惠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38页(756字)

以下情况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调减为4%。(财税字[1998]113号、国税发[1998]104号)

(2)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调减为4%: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销售旧货。

④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国税发[1998]122号)

(3)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字[2002]29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