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变小公司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82页(1082字)
基本案情
某企业销售高档服装,每年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购进服装成本为80万元,其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节税分析
筹划前的增值税负担: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20×17%-80×17%
=40.8(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40.8÷320×100%
=12.75%
由于该企业税收负担率较高,该企业决定通过以下筹划活动来降低税负:
再注册同样股权的服装销售公司,分别是A和B两家公司。两家公司1年的销售额分别是160万元,还是以前公司的原班人马,分处不同的公司,业务统一,分开核算,并分别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4%。这样筹划之后,两家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为:
A公司应缴增值税额=160×4%
=6.4(万元)
B公司应缴增值税额=160×4%
=6.4(万元)
合计:两家公司共须缴纳增值税12.8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12.8÷320
=4%
节税结果
通过把原企业(一般纳税人)分解成两家独立核算的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后,该企业节税28万元(40.8-12.8),税负由原来的12.75%变为4%,节税效果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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