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限递延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80页(850字)

基本案情

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节税分析

方案一:企业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方案二: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属于偷税行的,少计销项税额为:

800÷(1+17%)×17%≈116.24(万元)

方案三: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节税结果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通过延缓纳税节约银行利息支出(以银行现行利息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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