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物业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9页(256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80条规定:(1)在批给登录的摘录内,除载明批给及利用期限外,还要说明有关用途,地租或年租金以及摘述其利用。(2)确定性批给的检讨和续期,在有关登录内以附注方式登记。(3)当陆续的移转或批给登录的资料不足而影响批给检讨登记的明晰时,登记应以登录方式行之,载明有关权利人以及第一款所指的所有资料。(4)在上款情况下,将引述最初的登录编号,其内注明准用新登录。第181条规定,任何须登记的行为,只限于办理有关登记后方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