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85页(1275字)

政策指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基本案情

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400万元,广告收入80万元。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节税分析

方案一:将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征收增值税。

本期应纳增值税=(400+80)÷1.13×13%-(150+100)÷1.17

×17%

≈18.9(万元)

方案二:将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

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400÷1.13×13%-(150+100)÷1.17×

17%×80%

≈16.96(万元)

广告业务应纳有关税费=80×[3%(文化事业建设费)+3%(营业税)]

=4.8(万元)

两项合计应纳税为:

16.96+4.8=21.76(万元)

节税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将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合并征收增值税,比将二者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更合适,少纳税2.86万元(21.76-18.9)。

特别提示

在上例中,假如其他条件不变,只是购进原材料和委托加工只能取得一半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分别核算应纳税37.1万元,分别核算应纳税费36.3万元。此处分别核算对纳税人有利。因此,应否分别核算,纳税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模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