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娱乐业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88页(774字)

基本案情

某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12月份,该餐厅饮食业收入为10万元,娱乐业收入为2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

基本案情

该餐厅经营饮食业,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而娱乐业也属营业税中的项目,适用税率为20%。因此,该餐厅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以采取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不分别核算,另一种是分别核算。

方案一:不分别核算

应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全部收入,按娱乐业的税率20%缴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10+2)×20%=2.4(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

饮食业按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10×5%=0.5(万元)

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2×20%=0.4(万元)

节税结果

该餐厅应选择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核算比不分别核算可以少纳营业税1.5万元(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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