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实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07页(2898字)

标准的实施是指在社会实践中为实现标准中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工作,以及采取的专门措施和有关活动。标准只有在实施之后,其作用和效果才能产生和体现出来。

1.实施标准的要求

(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强制性标准是标准实施的重点。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在国内销售的一切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生产和销售;专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在国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准进口。

(2)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推荐性标准,企业自愿采用。具体可由企业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部采用,选用其中一部分,或者不采用。国家将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3)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我国和进口国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技术要求来确定。合同要求可以用我国的标准、进口国标准、第三国的标准或国际标准,也可以是其他的技术要求,但不得单独制定出口标准。

(4)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新产品指:全国范围内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包括引进的产品;在结构、性能和技术特征上比原来的产品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对某一老产品采用了全新的工艺,或使用了全新材料,使产品的质量有显着提高的产品。改进产品是对老产品来说,在结构上、性能上有改进,但基本上仍保持老产品的特点和设计。在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要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2.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是依据标准和相应要求,经认证机构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活动。根据《认证条例》的规定,我国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认证的实施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具体负责。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县级以上(含县)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是自愿的。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3.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对标准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准实施监督的主体。其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法定的监督。

《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检验机构

《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这些检验机构属于法定检验机构,但必须在统一规划下进行。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检验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计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其检验机构的设置等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上述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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