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肉类进口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2页(378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只有纯粹食用的肉类和肉制品才准进口,这些肉类和肉制品不能假冒、变质、污染或有害,不能含被禁物质,必须附合法规的所有规定,特别是关于成分、添加剂、处理方法、品名、性状和包装的规定;肉类和肉制品应在保存期限、品质和本身特性不受影响条件下来运输和保存;用于进口的肉类和肉制品应在符合卫生监督总要求的设施和场所内进行加工、切割、操作、配制和存放;联邦兽医局可以派遣专家到那些向瑞士出口肉类和肉制品的企业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进口者负担;对于肉类和肉制品应注明原产国;发运所用的容器应使用清晰的字迹和不易褪色的方法标明制造商或国外供货人或瑞士收货人的姓名、原产国;各项标记应用德文、法文或意大利文书写;当罐头制品的内装物不会引起任何怀疑时,可以用一种外文书写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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