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44页(1204字)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协调性要求
标准编写应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下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同一标准的相关内容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以保证标准的整体一致性。
在标准编制中,常常要用到许多基础性标准,所编制的标准,应遵循现有基础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这里特别应注意:标准化的术语;量、单位及其符号;缩略语(缩写);技术制图等。此外,对于某些特定技术领域,涉及公差配合、优先数系、统计方法、环境条件和有关试验、安全等内容时,应考虑通用标准中的有关内容。
2.简明性要求
为了使标准内容易于理解和执行,标准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内容编排逻辑严谨。标准中要尽量避免使用不易理解或模棱两可的词句和模糊的概念,以避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3.正确性要求
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必须建立在科技成果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的每项要求和方法,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标准中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和其他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
4.统一性要求
在同一标准及一系列配套标准中,其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与其他相关标准也应一致。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表达某一特定概念,一个已经定义的概念应采用同一术语来表达,避免使用同义词替换。每个选定的术语应尽可能只规定一种含意。类似部分应采用相同的表达形式。类似条文应采用类似措辞,相同条文应采用同一措辞。
5.规范性要求
标准编写的规范化要求主要是指标准的构成、内容编排、层次划分及其编号、编写细则,应该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以提高标准内容的表达质量。我国国家标准GB1在《标准化工作导则》总标题下,包括有三个单元的内容: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规则》、第二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三单元《技术工作程序》。每一个单元又包括若干独立部分。在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一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规定了标准的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适用于编写我国各层次的标准。在第一单元的其他部分,规定了标准出版印刷以及几种不同类型标准的编写规定。在编写标准时,应该认真学习、领会这些标准规定的要求,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