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8页(292字)

香港于1974年修订生效《城镇规划条例》。是香港政府或私人利用土地,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落实城市规划的重要法律依据。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为系统规划和批准未来城市的已有范围和潜在范围的布局以及在此修建合适的建筑物的类型,以促进社会卫生、安全、方便和公共福利的发展。共18条。其中规定:行政长官可以任命一个他提名的由官方或非官方成员组成的城镇规划局,同时可由前官方或他亲自任命局内的任何成员为主席或副主席,以及任何一个公职人员为其秘书。规划局内的5位成员可在规划局的任何会议上形成法定人数,而其中一位成员必须是规划局的主席或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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