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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42页(2379字)

《土地管理法》具有下述几个特点:

(1)实行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修改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国长期实行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的制度,造成了国有土地所有权无法体现,浪费土地、违法用地现象十分严重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局面,无偿使用土地阻碍当前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开展,因此,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已成为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迫切的任务。经过二年多的摸索、试点、总结,明确地把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和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原则写进《土地管理法》,上升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成为土地法制内容之一,这是我国四十年来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大突破,给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注进了新的动力。今后将通过法律程序,可以灵活的采用经济的杠杆来调节土地使用,促使土地的使用与土地的使用效益挂钩,尽快改变浪费土地和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2)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对象。《土地管理法》依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结合农村普遍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对《民法通则》进行了补充,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农民集体,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二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条规定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稳定目前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也不影响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新的合作经济。

、(3)实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这一规定以法律条文表达了国家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意志,通过法律条款来纠正多头管地、政出多门的混乱现象。土地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必须从整体出发,遵循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律,而分散的、多头的、各自为政的管理制度就违背了土地本身的客观要求,因而,必须要由一个统一的权威土地管理机构来实行管理,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正确的指引和干预,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使用纳入严格的控制之中,才能分清主次、缓急,合理地、及时地解决用地问题,使土地管理走上全面、科学、法制的管理轨道,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

(4)坚持统筹兼顾各项用地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我国城乡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农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要求十分强烈,这些都涉及到土地使用问题,而我国农业基础薄弱,耕地有限,必须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土地管理法》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作了严格用地的规定,例如:建设用地的审查批准程序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权限的规定;乡镇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的规定;分期建设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的规定等;对土地的使用管理进行严格控制,把整个城乡建设用地置于严格管理之中,依法规定统筹兼顾,切实杜绝乱占滥用集体土地的现象。

(5)为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用地提供了相适应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这一规定,即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又体现对市郊或农村的土地开发使用有一定的灵活性的精神,即这种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不收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样规定便于建立工农结合、农贸结合的经济结构,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加速农村面貌的的改变。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开发新的产业。

(6)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根据各地违法占地行为较为普遍的状况,分别不同情况,作了明确适用、从严处罚的具体规定。例如:凡是未经批准,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筑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犯有上项违法行为,除同样处理外,其所在单位还应给予其行政处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对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或超越法定权限批准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用批条子、以权代法代替法定手续的,其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对毁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整个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十二条,明确具体、便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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