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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52页(1472字)

全面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出的在各部门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并通过规划,找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最佳方案,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多目标开发和综合利用。合理利用,是指根据对土地全面规划的要求,通过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科学技术水平,使土地的用途与土地的自然、经济特征相适应,合理分配、调整各类土地,采取合理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土地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方法,使土地的利用获得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由此可见,全面规划是合理刊用的前提条件,而合理利用又是全面规划的直接目的,因而,这一原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开发利用土地的一项基本原则。

全面规划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是由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现代化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土地的数量,即土地的面积是非常有限的,地球陆地面积仅1.49亿平方公里,其中1/3为干旱、半干旱地带,再加上因水土流失、沙漠化的侵吞、水和风的侵蚀、工业和城市的蚕食、土壤的污染、土地次生盐渍化等因素的不良影响,土地正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减少。尤其是耕地,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平均每年减少的耕地面积已由过去的约1200亩增至1900亩,使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与建国初期相比已减少了49%。因此,土地的有效利用面积并不大,数量并不多。虽说地球上的岩石可以经过风化等自然作用和生物作用变成有生产能力的土地,但是,这个形成阶段是极其漫长的。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将土地划入不可更新的资源。土地数量的有限性使得一种用地面积的增加必然导致另一种用地面积的减少。因此,合理地分配土地用途就显得十分重要。现代化的生产条件也为土地资源的多目标开发和综合利用在客观上提出了需要和可能。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必然要涉及到对水、矿产、生物、气候、海洋等多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从各种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来考虑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要求我们对地域的多种建设要素进行综合规划,以协调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否则,将会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的总体利益出发,从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最佳效益出发,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作出全面规划租宏观决策;用以指导对土地的多目标开发和综合利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去。再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国家计划,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的管理和安排。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对全国的土地资源进行勘测普查,查清土地类别、面积和质量等,然后进行土地综合评价,为有计划地合理地利用土地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我国土地规划中最薄弱的一环就是村镇建设规划。农民富裕起来以后,建房很多,这本是一件好事,但许多地方由于建房没有规划,使村镇建房处于自发状态,造成了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因此,对村镇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使村镇建设有领导、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我国现有五百多万个村庄、五万多个集镇,是在长期小农经济基础之上自发形成的,布局零乱、占地很多。只要搞好规划,巧作安排,统一管理,完全可以改变村镇布局不合理的状况。由此可见,我们必须在土地立法中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这样才能实现土地管理法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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