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89页(891字)
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在各部门间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是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计划,它全面安排各部门的生产、建设用地,规定基本建设占用耕地的年度计划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常按行政区划、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划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进行,在我国一般是按行政区划来划分的,可以分为全国的、省级和县级三级规划。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按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划编制的跨省(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应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企业发展生产对土地的需要,对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调整、组织利用和改造,进行科学的总体规划。具体来说就是:①在统筹兼顾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要的用地面积和发展区域,改善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使地区各项建设事业协调起来,使各类土地得到最充分合理的利用,使生产和生活等各方面用地得到妥善安排;②合理布局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用地,建立各业生产重点保护区,划定各业各类土地的使用位置、范围和面积等。为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上述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多为一些控制性项目,主要有:研究土地资源和各类用地的质量结构及利用方向,建立各类土地利用保护区并按保护区的性质,划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各类土地利用的范围、面积等,确定农、林、牧、渔各农业用地和城乡居民点体系、工矿、军事、交通、水利、电力、旅游、自然保护区等各非农业用地,以及土地保护、整治骨干工程用地的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