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23页(755字)
土地使用权形式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形态、方式和种类,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使用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土地使用权同土地所有权一样,也有二项,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分别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因此,我国土地使用权形式,因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即全民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
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同所有权一样,应该是长期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的重要条件,也是合理利用土地、发展生产的重要保证。但也不排除存在短期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我们一般将限制在二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称为临时用地权,对临时用地权有另一套管理办法。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单位使用还是个人使用,无论是长期使用还是临时使用,使用土地者都必须对土地承担起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必须按法律或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加以利用,严禁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但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国家将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种转让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一般应通过合同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