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仓库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页(320字)
韩国《农业仓库业法》第2章农业仓库中规定:(1)非郡农业协同组合或以农业的发展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不得成为农业仓库业者;仓库业者须制定业务规程并取得农林部长官的认可。(2)农业仓库业者可按业务规程的规定保管寄存物和混合保管种类、品位相同的寄存物;保管期限为6个月以内。(3)农业仓库业者还可经营寄存物的调制、改装、包装或运送等事业。(4)农业仓库业者须按照寄存人的要求交付有关寄存物的仓库证券。(5)农业仓库业者对于寄存物的丢失或毁损,承担赔偿的责任;农林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命令仓库业者接受对寄存物品的检查,进行有关事业的报告;在认为仓库业者的行为有害于公益时,可命令其歇业或取消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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