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应遵循的客观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43页(957字)
土地的利用必须按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用途进行。土地作为自然界的重要自然因素和人类社会基本生产资料与物质条件,从利用土地的角度看,具有如下特征:
(1)土地的自然属性。土地是自然界的重要因素,它按自然生态规律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因而它是属于自然规律的范畴。人类只能认识这些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指导我们利用和改良土地,而不能创造和改变土地的自然规律。土地的这一特性,要求我们要珍惜和保护土地资源,并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利用它。
(2)土地的有限性。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这种有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不是取之不尽的资源,它不象空气、阳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地球表面陆地部分的空间是极有限的,即土地本身的数量有限,不可能向地球扩展。二是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它要经过长期的地质变化才能形成,这个过程不是几百年、几千年或几万年就能完成的。这一点它与森林、草原、动植物等生物资源不同,生物资源被利用后,若不破坏,在短期内就可循环再生。由于土地的这个特性,我们必须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珍惜每寸土地,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从而使有限的土地生产出更条物质财富,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
(3)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土地在民法中称为不动产,即土地的位置是固定不动的,因而,土地的利用与改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受到地域的限制,人们对土地的利用必须依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组织农业生产,确定土地的利用分类。
(4)土地的永续利用性。土地只要利用合理、得当,土地的生产能力不但不会降低、衰竭,而且,可以得到改善、提高,具有永续利用下去的特点。但若违背土地的自然生态规律,不合理地开垦与利用土地,将会导致土地生态平衡的破坏和土壤生产能力的下降。这一特点告诉我们,必须按自然生态规律,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科学利用,以便使土地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让人类能永续利用下去。
土地利用除了要根据其自然属性外,还要根据其用途。土地的用途又是根据土地利用分类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