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体合同纠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36页(2131字)
集体合同纠纷,又称集体合同争议。它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的争议。对集体合同内容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在集体合同谈判时就确定合同的标准条件、义务条款产生的纠纷或对已签订的合同的标准条件、义务条款在理解和解释上产生的分歧。对集体合同纠纷履行情况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是否已经按约定的方式履行产生的分歧。对集体合同不履行后果的争议,是指当合同没有履行或完全没有履行时,当事人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产生的分歧。
集体合同纠纷,是随着集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出现的一种纠纷,是集体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集体合同义务内容不满意而引起的,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纠纷作为一种突出的劳资冲突,是劳资关系的晴雨表和劳资关系紧张的最充分表现,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时采取的手段也多具威胁和破坏性。当集体合同争议发生后,工会代表受雇人一方采取的争议手段通常有:
一、罢工。罢工按目的可分为政治罢工、宗教罢工和经济罢工等多种类型。因集体合同而引起的罢工,多为经济罢工。它是工会及其所代表的职工全体为迫使雇主及其组织接受他们提出的协约条件或正确履行集体合同而采取的中断工作的强制手段。其目的并非要终止集体合同谈判或对已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履行,而是胁迫雇主及其组织接受工会提出的协约条件或继续正确地履行已签订的集体合同。资本主义国家尽管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集体合同纠纷,但因集体合同争议而发的罢工仍然经常发生。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重视职工的经济罢工,并在处理罢工时也多数可以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二、怠工。又称变相罢工。是工人通过集体故意延缓工作以求得集体合同纠纷解决的另一种争议手段。怠工的特点是不明显罢工,而是通过敷衍工作等手段,使雇主受到损失,迫使雇主或雇主组织接受工会提出的标准条件或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当集体合同纠纷发生后,工会不能组织公开罢工时,一般采用这种手段对付雇主。怠工是一种合法的争议手段。个别职工的偷赖和破坏工具的行为虽然也叫怠工,但它不是集体合同纠纷意义上的争议手段。集体合同纠纷的怠工,是一种合法的解决方式,不负法律责任,而个别职工的怠工行为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排货。又称绝交或贬损宣传,是一种间接争议手段。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劝告第三者不购买当事雇主的作品作为抑制手段。这种手段多发生在酿造、食品等行业。排货作为一种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不负法律责任。但如在排货中作不实事求是的宣传或诽谤雇主则是不允许的。现在西方各国工会组织已不使用这种手段来解决集体合同纠纷了。
雇主或雇主组织采用的集体合同纠纷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停业或称闭厂。当集体合同纠纷发生时,雇主常常采取关闭工厂或以集体解雇相威胁来对抗工会及其所代表职工的要求。二是黑表,其方法是将工会骨干或工会积极分子的名单列在表上,相互通告,彼此都不雇佣这类人员的争议解决方式。但现在西方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这种手段。
为了协调劳资关系,减少集体合同纠纷,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普遍加强了对集体合同纠纷的干预。如美国的《劳工关系法》规定,政府为了减少或避免发生集体合同纠纷;以及当争议发生后促进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分歧,特设立劳工部调解局,专门负责处理有关因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由于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本身没有利害冲突,即使是因个别原因发生集体合同纠纷,也大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此类纠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增加,雇佣性的劳资关系越来越多,因而劳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但是因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目前还不多见。这主要是因为:(1)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目前还处于试行和恢复阶段,还没有成立确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2)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工会的职能还很模糊,因而工会可否代表职工确定集体合同标准条件或者代表职工向雇主争取有利于职工的劳动条件,还未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回答,工会现在仍然是企业的一种间接管理机构;(3)没有集体合同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即使有些企业行政与工会签订有集体合同,也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调整,而往往流于形式,集体合同还没有真正成为一种劳动管理手段,自然也就没有多少集体合同纠纷了。
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会职能的转变,集体合同的作用也将日趋明显和得到发挥,各企业和工会也会将集体合同作为主要的劳动关系表现形式。因而因集体合同的签订、标准条件及履行而发生的纠纷也将在所难免。所以,正确认识集体合同纠纷,把握解决集体合同纠纷的处理手段对集体合同当事人都将变得重要起来。